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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0 年 06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張文毓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洪天成

  • 原告
    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蒲志清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 請 人 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成 代 理 人 蒲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│100年1月31日│69,815元 │SW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洪天成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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