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30 日
- 法官張文毓
- 法定代理人洪天成
- 原告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蒲志清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聲 請 人 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成 代 理 人 蒲志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賴敏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│100年1月31日│69,815元 │SW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洪天成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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