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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

法官張文毓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

聲請人
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天成
代理人
蒲志清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  事  實
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該支票
迄今亦未尋獲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    理 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7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00    年    6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法  官  張文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100    年    6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賴敏慧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793號 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   票    人   │  付    款    人  │發  票  日 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 │
│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(新臺幣)│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台灣機電顧問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│100年1月31日│69,815元  │SW0000000 │
│    │限公司  洪天成    │興分行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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