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0號聲 請 人 向竣琨即冠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沈世儒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│99年9月10日 │48,000元 │C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