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聲 請 人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昌明 訴訟代理人 王春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文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9月5日 │4,725元 │SYA0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10月5日 │52,500元 │SYA0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11月5日 │15,225元 │SYA0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