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
- 聲請人
- 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秦昌明
- 訴訟代理人
- 王春桂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5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9月5日 │4,725元 │SYA0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10月5日 │52,500元 │SYA0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義分行│98年11月5日 │15,225元 │SYA0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