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5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57號
- 聲請人
- 台北影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胡青中
- 代理人
- 吳錦娟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4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57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大象影片製作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│99年4月5日│24,721元 │DD0000000 ││ │司 張乾達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