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8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85號
- 聲請人
- 新益機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秋金
- 訴訟代理人
- 林柏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1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8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敦和容器股份有限│日商瑞穗實業銀行│100年3月16日│14,858元 │AN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香月良之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