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9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895號
- 聲請人
- 崴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裴澤安
- 代理人
- 劉秋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5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64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6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8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崴揚國際企業股份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99年12月31日│123,218元 │EA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裴澤安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