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4 日
- 法官林惠霞
- 法定代理人蘇燕輝
- 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林柏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代 理 人 林柏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1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001│健格科技股份有│華南商業銀│100年1月25日│ 75,000元 │RC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吳秀薇│行忠興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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