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6號聲 請 人 吳貴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58號公示催告。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詹雪娥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9NX-00000000-0 │1 │353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