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
- 聲請人
- 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葉正吉
- 訴訟代理人
- 戴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五六○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南嶸機械廠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0年3月31日│53,563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葉正吉 │銀行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