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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

法官劉台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

聲請人
南嶸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正吉
訴訟代理人
戴禎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五六○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7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南嶸機械廠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0年3月31日│53,563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葉正吉 │銀行敦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

書記官 曹瓊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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