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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

法官陳杰正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

聲請人
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游婷惠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│99年8月31日 │600,000元 │ZQ0000000 │ ││ │ 游婷惠 │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

書記官 王怡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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