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9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
- 聲請人
- 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游婷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19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迪珥多媒體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│99年8月31日 │600,000元 │ZQ0000000 │ ││ │ 游婷惠 │愛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