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號聲 請 人 中原食品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晃銘 代 理 人 莊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一八○九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曹瓊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│大眾商業銀行敦化分│98年8月25日 │66,03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陳翔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