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06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060號
- 聲請人
- 昇陽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作鴻
- 訴訟代理人
- 張家瑜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06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│99年9月10日 │256,522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司 王友泉 │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