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2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22號
- 聲請人
- 友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洸洋
- 訴訟代理人
- 蔡曜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二○三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12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王子杰(玉貴人整形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│99年12月30日│7,800元 │DH0000000 ││ │外科診所)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