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6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65號
- 聲請人
- 通傑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吳振南
- 代理人
- 魏梅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04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16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擔當付款人 │發 票 日 │金額(新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)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通傑工程有限│國泰世華商業│99年11月5日 │29,400元│UW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吳振南│銀行敦北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