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7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73號聲 請 人 大維角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代 理 人 邱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二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邱美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除字第217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全國連合股份有限公司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0年2月28日│24,000元 │PC0000000 │ │ │鄧光暉 │安和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