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2號聲 請 人 孫于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屆滿,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亦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蔡明芬 │新店地區農會 │18,400元 │100年3月15日│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復興四海豆漿大王│華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│2,660元 │100年3月30日│0000000 │4個月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