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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

法官楊晉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194號

聲請人
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
黃協興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嘉薈 │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263,700元 │AD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頂級營造有限公司 黃霈琝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108,225元 │DD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裕霖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147,600元 │DD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晉佳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
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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