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4號
- 聲請人
- 中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
- 法定代理人
- 黃協興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8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元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嘉薈 │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263,700元 │AD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頂級營造有限公司 黃霈琝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108,225元 │DD000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元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裕霖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│99年6月28日 │147,600元 │DD00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