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聲 請 人 葉茂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羅郁婷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19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葉茂號有限公司 葉│華南商業銀行雙園分│100年2月28日│450,000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茂盛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