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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股票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0 年 08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郭美杏曾益盛吳若萍

  • 原告
    李凱茹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聲 請 人 李凱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曾益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英權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│JF亞洲基金 │00000000 │1 │72.2 │ │ │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│全球α基金 │00000000 │1 │220.3 │ │ │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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