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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

法官郭美杏曾益盛吳若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

聲請人
李凱茹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8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6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19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│張數│單位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│JF亞洲基金 │00000000 │1 │72.2 ││ │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摩根富林明證券投資│全球α基金 │00000000 │1 │220.3 ││ │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

法 官 曾益盛

法 官 吳若萍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

書記官 劉英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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