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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(票據)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0 年 08 月 19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春鈴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邱怡仁

  • 原告
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21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三岳建設開發股份有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85年4月30日 │100,000,000元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陳匡助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何天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何月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何幸宜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陳忠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劉召娘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李榮華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84年9月5日 │390,000元 │ │ │李洪美淨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曾正仁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李榮華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84年9月5日 │3,980,000元 │ │ │李洪美淨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黃婷玲 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│83年8月30日 │6,000,000元 │ │ │郭 宏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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