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5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253號
- 聲請人
- 路德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幼蘭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 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8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 年度除字第225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安捷管理顧問股│兆豐國際商業│101年3月31日│30,000元 │CB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銀行台北復興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