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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9 日

法官周美雲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

聲請人
德晟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柯瑞芬
代理人
黃素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99號公示催告。

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8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27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│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│99年10月15日│244,938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經天瑞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

書記官 詹雪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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