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0號聲 請 人 林東宏 代 理 人 王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、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月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3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77NX000000 0 │1 │35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78NX000000 0 │1 │45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79NX000000 0 │1 │12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0NX000000 0 │1 │59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2NX000000 0 │1 │97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2NX000000 0 │1 │17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3NX000000 0 │1 │13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8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4NX000000 0 │1 │14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9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5NX000000 0 │1 │22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10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6NX0000000 0 │1 │15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11 │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│87NX0000000 0 │1 │166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