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7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71號
- 聲請人
- 陳俊卿即民權自助餐.
- 代理人
- 江世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14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8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37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陽明海運股份有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21日│57,680元 │DB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│金控總部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