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
- 聲請人
- 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曲清蕃
- 代理人
- 林婷婷
王富美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奇鈦科技股份有限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0年3月5日 │793,649元 │BI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曲清蕃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