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聲 請 人 奇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曲清蕃 代 理 人 林婷婷 王富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邱美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39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奇鈦科技股份有限│臺灣土地銀行│100年3月5日 │793,649元 │BI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曲清蕃 │古亭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