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9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394號聲 請 人 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訴訟代理人 賴淑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39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│100年5月1日 │9,450元 │CD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