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聲 請 人 呂學洤即盛昌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46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中菱股份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│99年5月10日 │69,931元 │SA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楊勝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