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
- 聲請人
- 張豪傑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信誼水電行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0年3月16日│ 43,800元 │HA0000000 ││ │金仕興 │銀行萬華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