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聲 請 人 張豪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7 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47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信誼水電行│國泰世華商業│100年3月16日│ 43,800元 │HA0000000 │ │ │金仕興 │銀行萬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