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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2 日

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

聲請人
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蔣裕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富渥克國際企業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0年5月18日│4,000元 │AE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蔣裕平 │行新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

法 官 陳靜茹

法 官 林怡伸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

書記官 楊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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