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
- 聲請人
- 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蔣裕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1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富渥克國際企業有│永豐商業銀│100年5月18日│4,000元 │AE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蔣裕平 │行新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