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18號聲 請 人 富郁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素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奐志實業股份有│澳商澳盛銀行集│100年4月25日│27,294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賴明昇│團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