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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84號

除權判決(股票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

法官洪純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584號

聲請人
陳建中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1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8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25323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25324-1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3 │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25325-3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4 │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25326-5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5 │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D-25327-7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

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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