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
- 聲請人
- 福豐玉石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曉峯
- 代理人
- 林宏政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18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7 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58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善得事業股份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│100年2月28日│5,05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司 吳佳璋 │行大安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