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5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52號聲 請 人 李 蜜 代 理 人 黃安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徐明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 年度除字第265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台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87NX-0000000-0 │1 │174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