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
- 聲請人
- 佳禾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朝喨
- 代理人
- 鄭武昌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46號公示催告。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680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78-ND-002001至002040│40 │4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D-000001至000006│6 │6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D-000001至000004│4 │4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0-NE-000001至000077│77 │77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5 │德芝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E-000001至000070│70 │70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