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聲 請 人 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代 理 人 鍾賢斌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1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楊雅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72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擔 當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到 期 日 │金 額(新臺幣)│本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│100年5月31日│100年6月30日│10,000,000元 │C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李萬吉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│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│100年5月31日│100年6月30日│10,000,000元 │C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李萬吉 │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