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聲 請 人 信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郎 訴訟代理人 廖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75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 年10月1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鄭雅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7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│100年5月30日│525,000元 │CM0000000 │ │ │何明憲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