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4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45號
- 聲請人
- 華威世紀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曾淑青
- 訴訟代理人
- 蔡淑芬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745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│99年1月25日 │97,500元 │CPC0000000 ││ │ │松山機場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