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9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792號聲 請 人 安益國際展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珮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翠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792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金 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銀行臺北│臺灣銀行臺北│99年8月4日│70,0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世貿中心分行│世貿中心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