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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8 日

法官洪純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

聲請人
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江國亨
代理人
張傳芳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│100年6月15日│44,961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司 │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

書記官 邱美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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