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
- 聲請人
- 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江國亨
- 代理人
- 張傳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4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3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岱煒科技股份有限公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營│100年6月15日│44,961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司 │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