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4號
- 聲請人
- 百世創意行銷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盛澤文
- 訴訟代理人
- 鄭翌辰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40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司催字第240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│99年8月26日 │72,400元 │MSA0000000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生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