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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

法官林春鈴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

聲請人
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文賢
代理人
李昱澄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裕隆行國際運流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1日 │5,471元 │FD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邱明仁 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

書記官 潘惠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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