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聲 請 人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代 理 人 李昱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潘惠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裕隆行國際運流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1日 │5,471元 │F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邱明仁 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