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
- 聲請人
-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文賢
- 代理人
- 李昱澄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6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裕隆行國際運流股份│華南商業銀行│100年3月1日 │5,471元 │FD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邱明仁 │東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