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88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884號
- 聲請人
- 眾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蔡宗坤
- 訴訟代理人
- 陳雨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9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88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吉恩維國際有限公司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│100年7月10日│307,020元 │AH0000000 ││ │韋烈 │外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