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聲 請 人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春隆 代 理 人 蔡佩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 月19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949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290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申報權利期間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23,100元 │98年3月31日 │TB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蔡春隆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│23,458元 │98年4月30日 │TB0000000 │3個月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蔡春隆 │台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