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98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986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劉業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4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金 額(新台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恆旺國際實業有│華泰商業銀行股份│89年12月5日 │6,700,000元 │ │ │限公司 祁美如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祁美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王景成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