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
- 聲請人
- 順鈦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清順
- 代理人
- 陳怡君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0年2月28日│341,187元 │UC0000000 ││ │司 王興旺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