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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

法官陳蒨儀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

聲請人
順鈦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清順
代理人
陳怡君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2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09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│100年2月28日│341,187元 │UC0000000 ││ │司 王興旺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

書記官 謝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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