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
- 聲請人
- 保仁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趙令瑜
- 訴訟代理人
- 林義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11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第一商業銀行│第一商業銀行│99年4月29日 │129,000元 │EH0000000 ││ │西門分行 │西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