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聲 請 人 研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靜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3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1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兆豐第一創業投資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│99年6月11日 │40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魏美玉│外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曼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