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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3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00 年 02 月 25 日
  • 法官
    邱蓮華

  • 當事人
    研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聲 請 人 研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靜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3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1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兆豐第一創業投資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│99年6月11日 │40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魏美玉│外部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曼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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