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
- 聲請人
- 研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美玲
- 訴訟代理人
- 劉靜音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8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2533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0 年1 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1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兆豐第一創業投資股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│99年6月11日 │400,000元 │AH0000000 ││ │份有限公司 魏美玉│外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