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股票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聲 請 人 游美娟即游祥本之. 訴訟代理人 許游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1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15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000000-0 │1 │75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X-000000-0 │1 │7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D-97527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D-97528-2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1-NX-10075-7 │1 │1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2-NX-20056-7 │1 │315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3EX00000000 │1 │51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8 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4EX00000000 │1 │27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9 │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0085FX00000000 │1 │33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0 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│82NX000000 0 │1 │25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1 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│83NX000000 0 │1 │2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2 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│84NX000000 0 │1 │4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3 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0000 0 │1 │26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4 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3NX000000 0 │1 │8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5 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4NX000000 0 │1 │10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6 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5NX000000 0 │1 │83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7 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0000 0 │1 │10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康翠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