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9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194號
- 聲請人
- 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沈志儒
- 代理人
- 吳芳鈴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儒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,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,面額新臺幣陸萬叁仟元,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儒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、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、面額新臺幣六萬三千元、票據號碼AA0000000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四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理由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0年十二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