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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94號

除權判決(票據)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7 日

法官洪文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0年度除字第3194號

聲請人
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沈志儒
代理人
吳芳鈴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儒所簽發,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,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,面額新臺幣陸萬叁仟元,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壹紙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新紀元國際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沈志儒所簽發、發票日為民國一00年八月一日、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、面額新臺幣六萬三千元、票據號碼AA0000000之支票一紙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四五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查上開支票,經本院以一00年度司催字第二0四五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一00年十二月五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,判決如主文。

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

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

書記官 林佳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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