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(票據)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聲 請 人 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書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徐悅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0年7月11日│12,000,000元 │AF0000000 │ │ │山分行 劉懿愔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