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
- 聲請人
- 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鄭書鎮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8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100年度除字第3228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0年7月11日│12,000,000元 │AF0000000 ││ │山分行 劉懿愔 │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